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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殷某入职某茶业公司,双方签署了一份《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殷某不得泄露公司不公开的财务状况、财务资料和薪酬制度等。殷某签字签收的《员工手册》上也载明,员工违反保密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几年后,殷某向一位已经离职的同事提供了自己的工资明细。茶业公司得知后,向殷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将其开除。殷某不服,起诉要求茶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殷某之所以将本人工资明细提供给前同事,是因为前同事在打官司,需要将工资明细作为证据。而且,殷某只透露了自己的工资,并不涉及公司整体薪酬制度。因此,法院认定,殷某的行为既是员工对其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也是配合其他法院的工作需要,茶业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判决茶业公司向殷某支付赔偿金。

当下,部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忽略或轻视了劳动者利益,有手伸得过长之嫌。比如,有些用人单位使用规章制度规制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的个人社交言论、对劳动者在社交平台上合理批评领导或单位的言论进行处理等,“这些规章制度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难以认定规章制度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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