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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问:刑法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为什么《解释》还规定特殊职责人员利用优势地位迫使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怎么把握两罪之间的界限?谢谢。

答:《解释》用两个条款,分别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和特殊职责人员构成强奸罪的条件,旨在明确特殊情形下如何认定违背被害人意志,更准确地区分此罪与彼罪。

鉴于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之间存在不平等关系,为特殊保护该年龄段的女性,即使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也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奸淫妇女的行为,违背被害人意志是其本质特征。对于特殊职责人员利用对未成年人的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实质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非自愿行为,对行为人就不能认定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而应认定为强奸罪。例如,父母威胁不给生活费甚至赶出家门、医生威胁不给予恰当治疗、老师威胁不予考试通过、教练威胁不给予上场比赛机会等,胁迫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就应该认定为违背被害人意志,构成强奸罪。《解释》对这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以避免轻纵犯罪、确保罪刑均衡。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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