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政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政垄断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能是个人,作为行政垄断主体,首先是行政主体,而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

2.行政垄断主体具有行政性,行政垄断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区别于经济垄断主体和其他国家机关。

3.行政垄断主体是行政垄断的直接实施主体或主要实施主体,而不包括辅助主体。所谓直接实施主体即行政垄断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主要实施主体是指在行政垄断中起决定作用的主体,如所谓辅助主体就是起协作、帮助等辅助性作用的主体。

4.行政垄断主体具有违法性。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垄断主体,只有当行政主体违法地滥用其行政权力阻碍和限制竞争时,才能构成行政垄断主体。

二、

行政垄断的危害有哪些

行政垄断的危害:

1.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

2.制约了整体社会福利的提高。

3.是对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的严重破坏。

4.极易形成权力寻租导致腐败。

三、

行政垄断主体的具体范围

1.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这里的政府包括上至国务院下至乡级的各级人民政府,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等。找法网提醒,这里的职能部门包括主管全国某项行政事务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也包括地方政府中与中央政府职能部门相对应的地方职能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公务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特殊企业和特定的普通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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