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新公司要转移档案吗?辞职后养老保险断缴,影响退休金发放吗……您的提问,我们答啦!

问:入职新公司(非公单位),需要转移档案吗?不转移有影响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流动管理司:


(资料图片)

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和《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相关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鼓励用人单位办理集体委托存档业务,加强档案材料收集。

不转移档案的话,档案材料收集工作难度较大,在个人需要依据档案材料保障相关权益时,难以及时提供相关服务。

问:社保费缓缴期间员工离职,影响员工在新工作单位参保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

不影响。员工离职后在新工作单位参保,可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问:社保费缓缴后用人单位补缴的缓缴社保费,被社保经办部门误认为是欠费的补缴,怎么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

问:缓缴社保在个人的缴费记录上怎么显示?会不会影响享受其他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企业缓缴期间,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

问:从事业单位到企业工作,需要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参保人员从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应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问:辞职后养老保险断缴几个月,找到新工作继续缴费,之前断缴的部分能补缴吗?影响退休金发放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

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制度规定,已断缴部分不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养老金发放遵循多缴多得原则,若累计缴费年限减少,则发放待遇也会相应降低

问: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关于如何判定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的标准问题,国家有专门规定: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

问:之前一直参加失业保险,现在失业已超过1年,还能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规定:“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金”。

根据上述规定,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失业人员和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问: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我以此为由辞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纪、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或虽无过错但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因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因离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问:之前没有领完的失业保险金,再次失业后可以继续领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问: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不主动申报或者不配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怎么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随着简化证明材料工作的不断推进,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就诊的医疗机构获取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后即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问:转移社保关系的纸质证明丢失,怎么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

目前已取消纸质凭证。

问:工作地发生变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了一部分科目,未参加考试的部分,可以在现工作地报考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考试中心:

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就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报考人员工作地发生变动,可以按现工作地考试报名要求就地就近继续报名参加考试。

问: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算解除合同吗?此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问:员工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有具体规定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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