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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左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左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其违法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扣押的犯罪工具及有毒、有害食品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左某某从网上购买了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散装减肥胶囊,将其包装成“DONA’S燃脂素”减肥产品予以销售。同年7月,左某某在明知其购买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后,仍继续从网上购买散装减肥胶囊并包装成“DONA’S然脂素”减肥产品通过微信朋友圈向蒋某某、宋某某等人批发销售,并向徐某某、蔡某某等90余人零售,非法获利60余万元。2022年3月29日,左某某被涪陵区公安机关抓获,查获减肥胶囊若干。经鉴定,从左某某处查获的减肥胶囊以及蒋某某等购买者提供的减肥胶囊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涪陵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医疗美容行业宣传不合法、药械不合规、服务不透明,非法机构、无证医师、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等乱象频现。作为消费者,需提高医美风险意识,树立正确消费观,购买医美产品时理性判断,着重考虑卖家资质、货物来源、产品安全。同时,消费者接受医美服务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主动要求提供发票,若出现医美产品服务纠纷,应积极求助相关部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廖梁 李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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