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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全媒体记者 郭振亮
近日,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了青建罚﹝2022﹞第135号关于关于青岛城市建设集团泰都置业有限公司的案件,案件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检查发现,由青岛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李沧区湾头社区改造商品房项目(青岛印象·湾)A-03-12地块1#-5#、7#、9#楼及地下部分,李沧区湾头社区改造商品房项目(青岛印象·湾)A-03-12地块6#、8#、10#-13#楼项目现场存在临边防护不到位、火灾等安全隐患问题(详见隐患整改通知书NO.0001097、0001098)。
依据《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违法行为属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认定的一般情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青岛城市建设集团泰都置业有限公司作出了警告,处以叁万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决定。
同时,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了青建罚﹝2022﹞第136号关于青岛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案件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1月2日施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青岛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处以壹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