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实习生 张旭
赢了判决却遇到执行不能,胜诉人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遇到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该从哪些方面去寻找突破口?如果说诉讼是人民群众寻求救济的最后一道程序,那么执行则是兑现胜诉人权益的最后一道关口。如果执行不到位,则胜诉人获得的仅仅是一张写满字的纸。3月28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执行难题,邀请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的赵燕律师和鲁桂霞律师接听市民来电,为市民解答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市民实现自己的权益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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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点30分还没到,半岛问法热线两部电话80889800就响起来了。“经朋友介绍,我跟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给该公司1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0%。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没有按约定还本付息。我将该公司告上法院,取得了胜诉判决。”王先生告诉赵燕律师,拿到胜诉判决后自己又遇到了难题。“对方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我申请强制执行。在这个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居然办理了注销登记,这个公司不存在了。”
王先生设法通过朋友了解到,这家公司名下原来有一处房产,公司注销后以返还出资名义将房产过户到一个股东名下。但该股东又不是借款人和被执行人,王先生询问,这种情况自己该怎么办?
赵燕律师建议,鉴于该股东无偿接受了该公司的房产,致使公司无遗留财产清偿王先生的债务,王先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该股东在接受公司财产的范围内向王先生承担还款责任。赵燕律师提醒,“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公司注销后,可向工商登记机关查阅债务人公司注销的相关清算文件、资产负债表、公司资产接收情况、有无第三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等,根据收集到的财产及责任线索积极增加被执行人,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同时,赵律师还提醒,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注销公司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清算、通知债权人、公告等流程,避免应违反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夫妻离婚后,孩子跟妈妈生活,但是孩子妈妈一直不让男方见孩子,该怎么办?当天上午鲁桂霞律师接到了市民孙先生的来电,“我们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妈妈抚养,由我支付抚养费,并就探视的时间、次数等作了相关约定。后来就女儿的探视问题,我们多次发生纠纷,女方不协助我探望孩子,我该怎么办?”鲁律师表示,此种情况下孙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按照离婚协议履行相应义务,如果女方仍拒绝协助男方探望孩子,男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女方按照生效判决书确认的方式,协助男方行使探望权。
鲁律师提醒,如果8周岁以上的子女拒绝孙先生探望,而非对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此种情形下,便不符合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由于法院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故这种情况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孙先生可再次申请执行。”
两位律师介绍,大多数执行案件无法继续下去是由于缺少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等方式深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果发现对方存在故意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等情况可以及时向法院执行局反馈。结合当天的接线情况,记者整理了部分典型问答供市民参考。
问题1:法院判决离婚后房产归我一人所有,对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去年12月,市民杨先生和妻子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同时判决位于女方名下的一处房产归男方一人所有。判决生效后,杨先生多次要求前妻配合过户,但对方一直推脱且不接电话。杨先生便询问律师,是否能采取法律手段过户房产?
律师说法:如果离婚是经法院判决,并且判决文书说明房产归己方所有,对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可以在判决文书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厅受理后,会向申请人出具一份《执行裁定书》,并向房屋登记机构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杨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凭执行裁定书直接去房屋登记机构进行过户或变更产权登记,不需要对方到场配合。但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未经法院判决,有书面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另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时,可以持双方约定的离婚财产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房屋进行确权,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2:离婚后男方一直不支付孩子抚养费,有什么办法吗?
市民李女士在2020年和丈夫经法院判决离婚,两人的孩子被判决给李女士,男方每月支付给孩子抚养费1500元。判决生效后,男方一直按月支付抚养费。但2022年起,男方就找各种理由拖延和不支付抚养费,李女士无奈求助于律师,孩子的花销越来越大,孩子父亲却避而不见,这种情况怎么办?
律师说法:对于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需要先明确对方不支付的抚养费属于法院判决还是离婚协议,如果对方不支付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建议李女士先明确前夫不支付抚养费属于哪种情况,再确定用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3: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2018年时,孙先生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王先生借款200万,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及还款日期。后因孙先生经营产业资金链出现问题,无法偿还王先生所借债务。王先生在2020年向法院起诉了孙先生,并胜诉。但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却发现孙先生名下没有被执行的财产,致使终止本次执行。前段时间,王先生通过了解得知,孙先生借款前,曾从某保险公司先后购买8份保险单,价值近300万,涉及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和终身寿险,所有保单的受益人都是其子女。王先生询问律师,是否可以将孙先生名下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资产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说法:根据《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应归属于投保人。保险消费者在成为债务被执行人后,或者是在成为债务被执行人后,想通过购买保险来达到转移资产、避债等目的,经被法院查明,通常会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提取其名下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其所负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这一行为符合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具有正当性、合理性,有利于高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王先生可以将孙先生名下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资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实近两年以来,保险机构作为协助单位,被人民法院要求提取被执行人名下保单现金价值的情况时有发生,各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都应正确理解这一行为。同时,在投保人与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应注意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维护。
问题4: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能执行商户经营者的财产吗?
市民马先生在一家洗衣店工作,去年10月份,他在骑车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马先生申请工伤认定,被鉴定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一级,生活自理障碍为完全生活自理障碍。他起诉洗衣店并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用,但洗衣店没有足够财产,不主动履行义务。马先生咨询律师,是否能直接强制执行洗衣店经营者的财产?
律师说法:如果洗衣店属于个体工商户,本质是从事工商活动的个人或者家庭,那么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可以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虽然个体工商户作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但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因此,洗衣店经营者可以被认定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其财产也可以被强制执行。在此也提醒相关受害人,还有以下两种情形,也可不经执行追加程序,直接执行相关主体:1、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的,可不经执行追加程序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2、被执行人的企业性质是公司法人,可不经执行追加程序直接执行分公司。
问题5:房屋是我名下唯一住房,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拍卖吗?
市民刘先生2019年时,因为生意需要,向朋友赵先生借了一笔钱。后来生意失败,刘先生一直没有能力偿还借款。赵先生多次讨要欠款,刘先生向其解释了无法还款的原因,并向他承诺自己会尽快想办法筹钱还款。前段时间,赵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刘先生还款,之后赵先生又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对刘先生名下的唯一住房进行拍卖。刘先生咨询律师自己名下唯一住房能否被拍卖?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符合以下3种情况的,名下的唯一住房是可以被执行的。1.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有转让其名下其他房产以逃避债务行为的;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给被执行人的。按照刘先生的描述,既然法院判定刘先生偿还欠款,赵先生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虽然房产是刘先生的唯一住房,但只要赵先生同意按照当地房屋平均租金标准,支付给刘先生5至8年的租金,那么刘先生名下的唯一住房是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问法感悟
赵燕律师:上午咨询的案件很多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的,逃避执行的方式五花八门,导致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也是难度增加。因此,怎么发现、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及增加被执行人义务主体成为重中之重。因此,及时委托律师进行专业指导是非常必要的。
鲁桂霞律师:执行难是普遍存在的问题,那就要掌握好两个关键点,一是时间,即判决生效后两年内一定记得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是积极寻找财产线索提供给法官,最好是委托律师深入调查,尽最大可能追回对方转移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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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报告财产?现场司法拘留!
被执行人杨某在胶州李哥庄镇经营一家餐馆,申请人李某为其餐馆提供劳务,杨某拖欠其劳务费一万元未付。执行法官多次与杨某沟通督促其履行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法官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到庭向法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均未到庭。
3月24日清晨6点,胶州法院执行干警来到杨某开设的餐馆,同时也是他的住所门口,大门紧闭,敲门不应。执行干警正准备前往下一家被执行人住所,正巧遇到杨某妻子出门送孩子上学,执行干警亮明身份后,杨某妻子说杨某没在家。但是执行干警分析,现在时间尚早,从杨某家大门上锁的情况来看,此前应该并没有人出入过,杨某妻子的话并不可信,执行干警决定上楼看看。果然,杨某正躺在床上呼呼大睡。执行干警遂对其进行强制拘传,带回了法院。虽然杨某开着餐馆,但是通过查控,其名下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对其进行耐心的释法明理,若再不履行义务,也不如实报告财产,将对其采取十五日的拘留措施,并查明其隐匿财务状况后移送拒执罪。
由于此前,法院多次对杨某进行拘传,但是由于疫情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司法拘留,所以杨某依然认为,这次也是批评教育完了就把他放了,也不能把他怎么样,所以仍然表示没有能力履行,也不如实报告财产。胶州法院当场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宣读了司法拘留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