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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吕佼 时满鑫
6月29日,青岛法院依法对3起56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其中,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张某海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城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刘某星等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李沧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夏某、庞某杰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该三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均在当地有组织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市南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海等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长期盘踞市南区、城阳区两地,在首要分子张某海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实施“套路贷”犯罪,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以暴力、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大肆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诈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犯罪行为44起、违法行为10起,造成被害人轻伤3人,轻微伤5人,被殴打恐吓后患精神疾病1人、先兆性流产1人,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市南区、城阳区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市南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海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其余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城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世星因抢劫、寻衅滋事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后,不思悔改,在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及周边区域继续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影响。2002年8月,刘世星成立青岛联泽工程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自2004年开始,纠集、勾结部分家属、前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联泽公司为依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攫取经济利益。期间,因抢夺工程,将他人殴打致轻伤二级,以此树立非法权威。刘世星等人为维护组织利益,先后在河套街道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采矿、非法持有枪支、妨害作证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刘世星为组织领导者,刘同美、刘世全、刘承前为骨干成员,结构稳定、层级分明、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随着组织势力的逐渐变大,刘世星开始觊觎社区基层组织,通过贿选当选东河套社区居委会主任,培植个人势力逐步掌控基层政权。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滋扰或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百姓。该组织通过垄断自然资源,非法开采河沙,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在河套及周边区域造成严重影响。刘世星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世星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该组织结构较为严密、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相关组织纪律规定控制笼络组织成员,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承揽工程、开办公司等经营活动及开办采石场非法盗采玄武岩等矿产资源,开办采砂场非法挖砂卖砂等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该组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作证、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活动共47起、违法事实5起,组织外个人犯罪事实3起。
城阳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伪证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世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被告人刘世全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同美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刘承前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等附加刑。
李沧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夏某、庞某杰为首要分子,刘某欣、张某为重要成员,张某宇、王某为一般成员的犯罪团伙,自2014年以来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16起、诈骗8起、催收非法债务3起、非法拘禁6起、寻衅滋事2起、聚众斗殴1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李沧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判处夏某、庞某杰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以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辖区各基层法院全面总结专项斗争经验,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全面提高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凌厉攻势,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