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晓哲

停车难问题解决有了立法保障。12月16日,《青岛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鼓励利用闲置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资料图】

据了解,此次通过的《青岛市停车场条例》共7章69条,分为总则、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停车场的使用、智慧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明确了停车场规划建设工作的管理职责,建立协同共治的高效管理机制。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条例从本市实际出发,对停车场管理体制进行了明晰。

这其中要求建立停车场综合协调机制,明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停车场综合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的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指导、督促考核等工作。

还要强化属地管理,由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停车场管理、停车资源共享、停车秩序宣传等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

同时细化相关部门职责,加强管理环节的衔接,明确相关部门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各环节的工作职责。

“优化供给结构,完善停车供给体系”也是条例的重要关切内容。条例提出,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既要统筹规划建设、扩大停车场增量,也要多措并举挖潜、盘活存量资源。要加强规划引导,明确停车场规划的编制主体及内容、年度建设计划的实施以及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等规定,建立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供给体系。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明确在停车场用地、配建附属商业设施、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方面的支持政策。还要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扩大停车场供给,鼓励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评估一次

规范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缓解道路行车难问题。道路作为城市交通的主要设施,首先应当满足通行的功能要求。条例规定,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严格控制和中心城区减量化的原则,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与道路交通状况以及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优先保障行人、机动车通行。同时考虑到,有些住宅小区尤其是老旧小区停车供需矛盾比较突出,需要尊重现实作出相应规定,为此,条例明确,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设置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条例还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并依据评估结果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条例还要求加强停车场使用管理,提高停车服务质量。加强价格调控,促进停车资源的高效利用,明确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区域高于外围区域、交通拥堵时段高于非拥堵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并动态调整。规范停车场使用管理,明确停车场应当按照建设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并明确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相关职责,使用者应当遵守的使用规定等。

大力推进共享停车促进停车资源开放共享

共享停车是解决停车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明确“本市推行错时共享停车”的政策取向,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满足安全条件下,应当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明确停车场全天开放要求,规定体育文化场馆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除因安全防护另有要求外,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鼓励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场全天开放。发挥镇街属地作用,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共享停车协商机制,组织、协调、指导停车供需双方协商共享停车事宜。

条例还提出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智慧停车管理服务。条例着眼“全市一个停车场”建设,推动停车数据信息联网,促进停车资源高效利用。明确要建设全市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向公众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将信息化建设作为停车场建设的刚性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步配建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既有停车场要在政府支持、引导下,通过改造、补建等方式进行配建。强化停车数据信息的动态更新,明确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场要将停车数据信息纳入停车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并实时在线传输准确的停车数据信息。

结合城市更新统筹考虑片区停车需求

老旧小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停车难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条例也予以重点关切。

解决机动车临时停靠问题,条例第16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站、中小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针对中小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的停车需求,从新建和改造两个方面分别提出解决方案,第17条规定,新建中小学校,应当针对校内教职工停车需求与接送学生停车需求分别设置停车泊位,并同步设置接送系统。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停车泊位和接送系统设置要求纳入规划条件。既有中小学校停车场出入口在校外设置、具备安全隔离条件的,应当对校内车辆与接送学生车辆实施物理隔离改造,并依规识别有序向接送学生车辆开放。这是本市立法解决学校周边停车难、打通交通堵点的创新性规定。

结合城市更新,统筹考虑片区停车需求,条例第18条规定,老旧住宅小区、中小学校、医院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点一策的要求,制定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应当统筹考虑公共停车场建设、改造,明确相关用地规划条件。

对住宅小区的停车资源深入挖潜,条例23条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利用非业主共有的公共用地或者通道设置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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