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处字?2010?第*号

对***持未验照的营业执照

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类型:个体工商户;当事人:***;性别:男;年龄:37岁;文化程度:高中;现住址:**省**县**镇**街*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位于*县*镇*路*号的“*店的《营业执照》上无2009年度验照标记,其行为涉嫌违反*工商办?1999?77号《关于个体工商户持未验照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理意见》之规定,遂于*年*月*日报县局批准立案,并指派*、**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2010年*月*日之法定期限内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2009年度验照登记手续,继续持未验照的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内衣销售活动,于2010年*月*日被查。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和营业执照未加盖2009年度验照标记的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未验照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持营业执照未加盖2009年度验照标记情况和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工商办?1999?77号《关于个体工商户持未验照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理意见》之规

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根据《*省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时,可以对无照经营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待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2、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户名:*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月**日

主送:当事人(**)

抄送:**市工商局、本局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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