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禁止童工劳动的规定
禁止童工劳动的规定如下:
我国法律对使用童工的禁止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将使用童工列为非法用工,并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二、
使用童工如何处罚是什么
使用童工的处罚标准是如下:
1.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2.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3.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找法网提醒您,用人单位在雇佣年轻劳动者时,应仔细核对其身份信息,保障雇佣的年轻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龄。
三、
举报童工需要什么证据
举报童工需要下列证据:
1.需要搜集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
2.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年龄的证件。
3.照片、录音、人证等证明童工工作的证据。
4.如果没有证据,也可以向劳动局提供线索,让他们去调查。
5.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