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港人收养子女赴港程序

县(区)公安局(分局)受理申请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并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转送香港入境事处核准确认后,符合当年公安部定居出境分数线的,在香港《文汇报》上公布,登报15天后无异议或举报的,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将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市公安局为申请人办理赴港定居手续。总地来说,香港居民在内地收养孩子之后,如果办理各项合法的手续,可以按照收养法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等按照程序办理。但是,实际情况往往较为特殊有,比如说,香港居民在内地收养子女需要哪些程序?香港居民在内地收养子女具备什么条件?香港居民在内地收养子女手续有哪些,香港居民在内地收养子女需要准备什么证件材料?等等,如果可以的话,最好咨询相关婚姻家庭专家,他们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指导和帮助,解决收养子女在香港定居方面的疑惑和难题。

二、

遗弃小孩的行为如何定性?

遗弃婴儿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进行不同的定性

(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为成员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做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这种情况下,遗弃婴儿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保护婴儿的规定,构成了民事侵权行为。但是婴儿自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进行保护自己权利的诉讼,可以由没有实施遗弃行为的一方实施诉讼活动。

(二)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这种法律规定仅仅适用于那些虽然实施了遗弃婴儿的行为,但是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结果,而且行为人主观思想上是无奈而为之,对于此种情况若是施用刑罚,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仅进行行政处罚即可。

三、

遗弃罪如何量刑?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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