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票据行为具有哪些特征

票据行为具有的特征如下:

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证券上载明法定的事项,且不得任意变更。

2.无因性。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实质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被撤销而受影响,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必须对票据行为的有效性提出证明而不必对票据的原因关系举证。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对票据行为的解释也应按照票据上的文义进行。票据的文义,决定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

4.独立性。已具备基本形式要件的票据,在其上所作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瑕疵而受影响。票据行为的这一独立性特征,与一般的法律行为不同。票据行为一般有以下六种:发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除此之外,在票据证券上进行的其他行为,概不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

二、

票据行为有哪四种

票据行为有的四种: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包括“签发”和“交付”两个环节。

2.背书:

或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3.承兑:

承兑是指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附属票据行为。

4.保证: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义务的履行,提高票据信用程度,保证其流通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三、

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

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如下:

1.因出票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发行关系。因票据的种类不同,票据的发行关系分为汇票的发行关系、本票的发行关系与支票的发行关系三种。

2.因票据的背书行为而产生的票据背书关系。票据背书关系的当事人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3.因票据承兑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承兑关系。票据承兑关系仅存在于汇票法律关系中。

4.因票据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保证关系。票据保证关系中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

5.因票据的参加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参加关系。票据参加关系分为参加承兑关系与参加付款关系。

6.因支票的保付行为而产生的支票保付关系。所谓支票的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在支票上记载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义字样并签名的行为。支票的付款人进行保付行为后,其付款义务与汇票承兑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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