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行政诉讼法的时间效力为6个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申请了行政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三、
行政诉讼的送达的公告期是多久
行政诉讼的送达的公告期是三十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