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新时代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3月10日,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相关进口单位可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清单上进口科普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去年,财政部等多部门出台《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单位核定、减免税手续办理等内容。“十四五”期间,科普进口税收政策取得突破,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免税认定范围从“拷贝、工作带”扩大到“拷贝、工作带、硬盘”,免税种类扩展至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此次印发的《清单》进一步对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用于特效场馆画面播放的银幕、激光数字投影机、数字播放系统及音响系统,光学天象仪和高速摄影机在内的科普仪器设备;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期刊、地图,化石、标本、模型在内的科普展品;包括专门用于科普工作的软件及软件许可证在内的科普专用软件。
《清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刘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