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国企投资事前规范、事中监控、事后评估,突出投资引领,做强做精主业,打造全过程投资风险防范体系,促进国企高质量发展。
管理办法明确,省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有八个方面:研究和引导国有资本投资方向,指导监管企业加强投资协同合作,审核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和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对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确认监管企业主业,根据监管企业改革发展实际情况,对主业进行动态调整;督促监管企业依据其战略定位、主业方向和发展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监管;监督检查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监督指导监管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根据监管企业改革发展要求,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投资相关事项进行授权,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管理办法提出,监管企业投资应聚焦主业,优化布局。坚持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向产业链、价值链的中高端集中,向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努力提高国有资本投资的质量和效益。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不具备优势的完全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省国资委结合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所处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分户分类核定各监管企业非主业投资比例。根据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原则上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商业类企业、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上限分别为10%、8%和5%。
管理办法明确,省国资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在决策后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履行审核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监管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决策实施。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管理办法要求,省国资委建立完善企业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审计、巡察、纪检监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强化对企业投资活动全过程监管,防范降低投资风险和损失。(马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