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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4月25日),本报从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获悉,由于未通过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收取深圳佳兆业樾伴山花园项目41套商品房预售款,深圳市景佳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于近日被罚款205万元。
据悉,经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调查发现,深圳市景佳城市更新有限公司系佳兆业樾伴山花园项目开发企业,该公司未通过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收取佳兆业樾伴山花园项目41套商品房预售款。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深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预售款监管协议书》、《资金监管协议》、《佳兆业樾伴山花园项目预售款未进入监管账户梳理表》、《购房合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友谊支行电子回单》、《收款凭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六)违反本办法,未通过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收取商品房预售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通过预售款专用账户收取预售款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5万元罚款”的规定。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23年4月7日向该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宝住建罚预告知〔2023〕20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该司未作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该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六)违反本办法,未通过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收取商品房预售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通过预售款专用账户收取预售款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5万元罚款”的规定,该司的违法行为属定额处罚情形,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决定对该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零伍万元整(2050000元)。
该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据查,深圳市景佳城市更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6日,注册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麻布社区勒竹角东面新村三巷31-32号101,法定代表人为罗洋。股权穿透图显示,佳兆业城市更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为该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控股比例达40%。(文|中国基建报 郭政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