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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 邱延波
近日,江苏苏州,某公司领导批评一员工“下班就走”,员工拒绝加班后在大群内回怼:“PUA新员工,第一个是招那种家里面穷得不行,性格内向的应届生,第二个是招那种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第二天,这名员工被“光速”开除。
在这件事上,单纯地指责公司或者单纯地指责员工,都有可能失之偏颇。
首先,员工跟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员工可以给公司卖力,但不是“卖命”。并非所有人都反对加班,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当天工作没做好,紧急工作需要,这都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天天强行加班,特别是那种把加班当企业文化,这样无意义的加班,是违反劳动法的,理应反对。
其次,拒绝加班应该有理有据,依法依规,不是拿情绪当个性,拿自己的优越感讽刺别人。这名员工本应拿起劳动法,理直气壮地反驳领导不合理的加班需求,但非要在公司大群里回怼,有点“年轻人不讲武德”。他说的“家里面穷得不行”、“性格内向”、“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实际上是打击了公司里除了自己以外的其他员工。
再次,公司开除这名员工,是公司的内部事务。换个角度想,如果你是公司领导,所有员工都这样怼领导,工作肯定没法安排下去。
最后,虽然员工做好了不干的准备,“求仁得仁”,但事情并没有完。他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如果能证实公司违反劳动法,相信劳动部门会给他一个公道。
保障自己的权益,最终要靠法律途径,不是逞口舌之快。员工与公司,如果员工看不惯公司,或者公司看不惯员工,那就好合好散。
无论是公司还是员工,都要保护好证据,法律不保护强势一方,也不保护弱势一方,只保护守法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