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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记者从湖北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华中师范大学授权民办学校挂牌“华师”小学,结果民办学校因私自挂牌初中和幼儿园被打假。
2013年6月,华中师范大学与随州市曾都区教育局、湖北季梁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就合作共建小学事宜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书》,许可该校使用“华中师范大学”注册商标,并对品牌管理费进行了相关的约定。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成立后,超出合作办学协议书授权范围开办幼儿园、初中,并以包含“华中师范大学附属幼儿园”、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的相关醒目标识对外经营、展示宣传。华中师范大学据此主张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湖北季梁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本案立案后,协议许可期限也已届满,学校已变更名称,清除了校门外、广告宣传中含有华中师范大学的相关标识。但在网站中,还保留有相关文字。
受理该案后,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认为,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获得商标使用许可的服务范围为小学教育,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以及获得许可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均应以小学办学范围为限,其超出合作办学协议书授权范围开办幼儿园、初中,并使用含有“华中师范大学”商标标识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幼儿、初中教育领域的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授权或关联关系,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被告季梁教育集团与被告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成立后而非发起阶段;幼儿园、初中的设立系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自主的经营、管理行为,被告季梁教育集团并未参与到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的经营、管理、决策等活动中,没有与被告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实施共同商标侵权行为,不是侵权主体,但作为利益相关者,应在网页中将含有学校介绍的内容作相应的删除。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清除网页内包含“华中师范大学”可能引起他人误解的相关内容;被告湖北季梁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清除网页内包含“华中师范大学”可能引起他人误解的相关内容;被告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中师范大学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28000元;驳回原告华中师范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湖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是民办学校设立人在开办学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与商标权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学校成立以后超出许可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引发的纠纷,涉及知名高校商标权的保护问题。
文/耿珊珊 蔡蕾 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