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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全媒体记者 郭振亮

近日,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了青建罚﹝2022﹞第133号处罚决定书关于中巍(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案件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1月2日施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中巍(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处以壹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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