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2月7日讯(记者 陆彦蓉)近日,信网获悉,青岛昌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明置业”)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青岛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昌明置业进行了处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信网了解到,昌明置业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青银高速以东、九水路以南、石牛山路西、枣山路北正在建设的“李沧区青银高速以东改造项目4364-02地块22号至28号、S3-1、S4号楼及地下车库(B-1))项目,虽然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70200202113024号)。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建设。
经调查,昌明置业的建设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于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青岛昌明置业有限公司下达了青综法罚决字〔2021〕第C308号处罚决定书,罚款10000元。
据企查查企业信息网站显示,青岛昌明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在位于青岛市李沧区青银高速东、石牛山路西、枣山路北4362-01地块,李沧区青银高速东、石牛山路西、枣山路北4362-02地块,李沧区青银高速东、石牛山路西、枣山路北4364-02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为落实此事,信网多次拨打青岛昌明置业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均无人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