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3月2日讯(记者 赵宝辉)近日,信网获悉,青岛安鲨制药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次氯酸钠消毒液系委托第三方公司所生产。但青岛安鲨制药有限公司作为经营方在对该产品首次上市销售前未进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青岛安鲨制药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相关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主管部门对青岛安鲨制药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网了解到,去年11月29日,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接社会举报到青岛安鲨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发现,青岛安鲨制药有限公司经营的次氯酸钠消毒液(25L)是委托第三方百爱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生产,青岛安鲨制药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对该产品首次上市销售前未进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
据悉,《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
该条例第四十三条则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青岛安鲨制药有限公司对涉事产品首次上市销售前未进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的违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青岛安鲨制药有限公司被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核实该案,信网联系到了青岛安鲨制药有限公司,接线的工作人员证实了该案,并称已经足额缴纳罚款。信网向对方进一步咨询目前涉事产品相关状态时,对方未正面回应并挂断电话。当信网再次尝试联系该司时,已是无人接听状态。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信网还联系到了对该司进行执法的城阳区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也证实了该案。工作人员表示,涉事产品在他们的督促下已经下架,并要求他们重新对消毒产品进行了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