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张淦

近日,市北区法院积极开拓思路,努力克服疫情带来不利局面,通过互联网线上庭审的方式高效审结原告青岛某银行诉被告青岛某环保有限公司、李某甲、李某乙、滨州某热力公司、新疆某能源公司标的额达1.4亿元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

庭审实况

该案件具有诉讼标请求多、证据多、被告多的“三多”特点,诉讼标的达1.4亿元,证据上百页,被告众多且分布在滨州、新疆等多地。在疫情严峻的当下,这类“三多”案件由于存在繁杂的举证、质证环节,给法院互联网线上庭审提出了诸多挑战和更高要求。

针对这类“三多”案件,市北区法院民二庭结合现有的互联网通讯技术及各类网络庭审平台,积极探索尝试新方法新思路新模式,为各方当事人架起了庭前“线上”沟通的桥梁。比如通过组建案件微信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引导下,在规定时间内可在在微信群中随时举证质证,待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后,法官再将双方质证意见进行汇总,为下一步庭审明确双方争议焦点,提升审理效率打下前期基础;再如,充分借助法官一体化平台证据交换功能,互联网庭审平台、云上法庭等各类线上平台庭审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当事人线上庭审的各项程序需要,尽力克服受疫情影响,不断提升案件审理效率。

上述案件正是通过采用这种新方法新模式,在法官的主持引导下,原被告双方庭前通过微信群充分举证质证,整个互联网线上庭审只用时不到20分钟,极大提升了效率。得益于举证质证期间原被告双方深入充分的沟通,原告了解到被告企业在疫情中的困难并表示理解,被告亦向原告表达了还款的决心,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顺利审结。

保理合同相关知识:

保理合同是指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签订的、约定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基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等至少一项服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条: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构成保理法律关系,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保理商必须是依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公司;(2)保理法律关系应当以债权转让为前提;(3)保理商与债权人应当签订书面保理合同;(4)保理商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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