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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5日,平度居民王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不幸与一潍坊牌照的重型货车相撞,事故导致王先生左下肢七级伤残。作为一名超过60周岁的居民,平度市民政局已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可当伤者以此为由找到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青岛分公司)理赔时竟遭到拒绝。中国人保财险青岛分公司认为,王先生没有驾驶证、行驶证予以证明其有驾驶资格,这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故无法赔付。

驾驶电三轮被撞成七级伤残

2021年4月25日,平度居民王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不幸与一潍坊牌照的重型货车相撞。经平度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货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同年8月5日,王先生委托青岛海正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其左下肢所受损伤的残情程度为伤残七级。

2022年2月8日,王先生起诉了涉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以及车辆所有方潍坊博悦物流有限公司请求赔偿。在这起诉讼中,平度市人民法院认定王先生受伤后住院治疗27天,医疗费为151712.54元,伤残等级为七级、货车驾驶员在本事故中承担70%的责任,并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保财险拒绝赔偿伤残金

与驾驶员赔偿责任划分清楚后,王先生了解到,平度市政府全额出资从中国人保财险青岛分公司处为60岁以上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限额为20000元,按照伤残等级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每天给付金额为30元。王先生认为,他作为平度市户籍居民且满60岁,享受该待遇,于是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意外伤害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3810元,其中包含伤残保险金8000元、住院补贴810元、医疗费用补助5000元。

面对王先生的请求,中国人保财险青岛分公司承认本案的确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保险条款约定,需要王先生提供相关的驾驶证、行驶证予以证明其有驾驶资格,如果不能提供,则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同意赔付。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的“无证驾驶”不成立

由于双方对赔偿事宜分歧较大,王先生只好将中国人保财险青岛分公司告上法庭。平度市人民法院认为,实践中,电动三轮车并没有像其他机动车一样登记上牌、领取驾驶证、投保交强险;且保险条款中也未对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无牌照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作出明确约定,因此不予采纳中国人保财险青岛分公司的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中国人保财险青岛分公司应当赔付王先生伤残保险金8000元、住院补贴810元、医疗费用补助5000元,共计13810元。信网记者 赵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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