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2月27日讯(记者 顾青青) 去年11月15日,蔺先生驾驶三轮电动摩托车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不幸去世。在整理遗物时,蔺先生妻子发现了一张丈夫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青岛分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保额为20万元。在全家陷入悲痛之余,这20万给了全家人一丝安慰。可没想到之后蔺先生妻儿拿着保单找到华夏人寿青岛分公司要求理赔时,却被告知无法理赔,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据判决书显示,2019年6月3日,死者蔺先生在华夏人寿青岛分公司投保“康平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自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止,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据此份保险单特别约定:该保单到期时自动进行续保。

2020年11月15日,蔺先生驾驶三轮电动摩托车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不幸去世。死者蔺先生妻儿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丈夫生前曾购买过一份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尚在理赔期限内,于是蔺先生妻儿拿着保单要求华夏人寿青岛分公司赔付,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称死者蔺先生为无证驾驶,符合双方保险合同2.2条责任免除中的第一条。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无奈之下蔺先生妻儿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死者蔺先生系自愿缴纳保费,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其因交通事故意外身故后,华夏人寿青岛分公司应依合同的约定向死者亲属支付保险金20万元。

而针对华夏人寿青岛分公司主张死者在无驾驶证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三轮电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应依照保险合同规定不予赔付的诉求。法院认为,虽然保险条款约定了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法院表示,实践中三轮电动摩托车并没有像其他机动车一样登记上牌、领取驾驶证、投保交强险;且保险条款中也未对三轮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三轮电动摩托车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作出明确约定,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死者家属保险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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