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保障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医保权益,明确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应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后,可申请转移接续。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时的具体情形: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在待遇衔接方面,为促进医保待遇连续享受,《暂行办法》提出,职工医保参保人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基本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暂行办法》强调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要求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李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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