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办法》。工作办法提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对河北省内上一年度发生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县,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确定的和河北省确定的非煤矿山重点地区,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集中监察;对其他有非煤矿山的市、县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集中监察。

非煤矿山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全监察)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通过监督检查市、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区域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对安全监察进驻过程中群众举报的矿山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和事故线索,监察工作组及时移交地方政府组织调查核实,或要求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工作办法要求,对地方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同志履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所规定职责不到位或存在阻挠、干涉安全监察等行为的,在加强与改善安全监管建议书中提出问责建议。被监察对象要按照《加强和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建议书》要求,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视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整改不力的,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推动整改。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每年向河北省政府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1次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监察情况,并通报省应急管理厅(省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对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参考依据。(潘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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