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可以更改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 33号) 第十一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变更的书面请求 ;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
第十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 ,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错了应该找谁?
向村委或者土管理部门进行申请,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展农村土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意见》(农经发[2011]2号)关于展土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关规定,农村二轮土承包登记簿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登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与承包地实际情况符的,应依据本次确权登记查实的农户土承包信息,在不改变农村土二轮承包关系前提下,依法办理农户家庭土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土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进行备案登记。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守的原则是什么?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或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不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