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省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东山县人民检察院、县海洋与渔业局和铜陵镇政府共同监督和协作下,某企业近日向铜陵镇渔人码头投放长度9cm~14cm的青斑鱼5000尾。这是东山督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者采用增殖放流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探索与实践。

前期,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月台的冲洗废水和脱冰车间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管网。

经监测,废水COD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初步认定企业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污染物。

按照以前的查处流程,即生态环境部门就超标排放污染物对企业行政处罚后,移送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认定。期间要请专业机构对生态损害程度进行评估鉴定,再提交法院判决企业履行修复赔偿义务。其中涉及多个部门交接移送,存在流程繁锁、证据易灭失、时间跨度长、执法成本高、企业负担大等弊端。

经查实,本案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经磋商企业愿意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在前期调查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东山生态环境局和企业共同委托3位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评估认定。然后协调专家组和检察院核实现场情况,同步与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形成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事实、责任认定、损害程度及修复方式共识。最终达成了包括异地增殖放流需投放的鱼种、规格、地点等内容的生态损害赔偿修复协议。

据悉,这是东山县首次以替代修复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例,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一次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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