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子女收养的程序是怎样
(一)收养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如果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二)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三)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四)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收养应当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3、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4、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5、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6、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三、收养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没有子女。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继子女和收养子女。
(二)具备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指收养人不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要能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包括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等。
(三)未患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孩子的疾病。这类疾病主要是指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各类传染病等。
(四)年满30周岁。包括30周岁在内,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的,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