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能够作为票据的保证人
能够作为票据的保证人的主体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法律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
票据保证的法律特征
1.票据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法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因为票据债务人原本就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若再由其作为保证人则为叠床架屋之举。然而由票据债务人担当保证人并非毫无实益。由于保证人的责任与票据债务人的责任为同一责任,因而,当背书人为承兑人的保证人时,持票人在丧失追索权的情形下亦可向背书人主张权利。
2.票据保证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民法上的保证,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只有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关系始能成立。票据保证则不然,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
3.票据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无因行为、独立行为。保证人在实施票据保证行为时,应遵守法定的方式。找法网提醒您,票据保证具有无因性,不受原因关系有无的影响。票据保证行为又具有独立性,被担保的票据债务无效,并不影响保证的效力。
三、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