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船舶留置权是指什么

船舶留置权是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也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与一般留置权不同的是,海商法所指的船舶留置权只限于造船人和修船人的留置权。其他人因为其他原因占有船舶不能行使船舶留置权。

二、

船舶留置权的特性

1.法定性。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船舶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签订设定该担保物权的协议。

2.标的的特定性。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依修船或者造船合同而占有的债务人的船舶,不包括海事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3.占有的先决性。占有当事船舶是享有和行使船舶留置权的先决条件。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4.优先性。船舶留置权的优先性体现为:狭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优先权之后、船舶抵押权之前;广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后,一般海事债权之前。

三、

船舶留置权的消灭

1.因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而消灭。

2.因物权消灭的原因而消灭。

由于船舶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导致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均系船舶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比如船舶灭失、被征收等等。

3.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清偿、抵消、免除等)而消灭。

4.因权利人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而消灭。无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充分可靠,只要债权人接受此担保、留置权就会被消灭。

5.因延长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的清偿期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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