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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2、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有: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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