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勇(化名)破产。呼勇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勇可免去剩余债务。
个人破产,诚为不幸;被法院裁定为“破产人”,堪为幸事。按照法院的说法,“免责考察期,既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恶意破产的出现。”简言之,这是破产制度给予的制度性关怀,也是法治正义普惠众生的体现。
市场有风险,创业难免坎坷,总会有资不抵债难以清偿的事情出现。因此,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立法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法治常态,很多国家也有成熟的司法实践。
深圳的呼勇号称境内首个“破产人”,自有其深刻内涵。一方面,他是首个依照破产法规而裁定的破产自然人,因此具有司法层面的破冰意义。众所周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虽是地方性法规,但却是我国内地首个自然人破产法规,具有法制和法治两个方面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拥有创新创业的活跃市场,无论市场主体和社会个体,既能书写创富传奇,也会遭遇创业失败,甚至会因为其他原因而导致债务难偿。所以,深圳率先立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为其他地方提供经验,也体现了深圳持续推进改革创新的城市精神。
首个判例不仅体现在司法方面,也为深圳“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制度关怀和生活保障,消解了这些人和其家庭的焦虑和恐惧。若无个人破产制度保障,一不小心债务人就会走绝路,家人也会背负沉重负担,形成砸锅卖铁难偿债的恶性循环。个人破产制度,不仅给破产人出路,给其家人以基本生活保障,可促其重拾生活信心和重启创业之路。这也能提升深圳整个城市的法治水平和市场品质,激活全市创业创新活力。
个人破产制度针对的是“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不诚信的“老赖”,恶意破产的自然人,自然得不到制度关怀,反而会依法受到惩戒。其实,上了“黑名单”的老赖,在生活中已经是变得寸步难行,也失去了市场博弈的机会。即使手中有耍赖得来的钞票,也无法享受高消费生活。至于恶意破产,一旦被发现也会名利双失,得不偿失。
个人破产制度在给“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开正门的同时,也堵上了“老赖”和恶意破产者的偏门。所以,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引导人们走正道讲诚信不耍赖的善治力量。当然,对“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言,个人破产制度不仅让其摆脱了内在的道德不安,也消弭了外部附加的道德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被法院裁决的“破产人”,也将面临着一段难熬但又必要的免责考察期。“破产人”将承担着因破产而必须承担的多项义务,至于高消费也就免谈了。以呼勇为例,他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经过免责考察期考验的“破产人”,才会被法院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这说明,“破产人”要得到“解放”而“重生”,也是要付出代价的。不过,这样的“代价”是法治规定也有制度托底,对所有人来说既是权利所在,也是生活警示。
深圳出现境内首个“破产人”,给各地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借鉴。人们更希望国家层面尽早出台个人破产法。(张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