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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社厅1月9日下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这几年工伤保险认定过程中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统一认定口径。《意见》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江苏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就《意见》中职工关注的焦点问题予以解读。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江苏省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标准,为江苏省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建立规范有序的长效机制。尤其是《意见》与2016年《处理意见》相比,时代性鲜明、针对性较强,在遵循上位法的同时,增加了“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条款,明确了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职业病工伤人群的工伤保险待遇,规范了先行支付具体操作,统一了相关问题掌握口径,对规范、稳妥处理江苏省工伤保险制度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意见》明确了四种“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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