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月18日讯(首席记者 于晓)医疗机构承担着治病救人的职责,在正常运行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污染物。作为排污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但近日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人员却发现青岛市李沧区中心医院(以下简称“李沧区中心医院”)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医院方面也因此受到了2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

2021年11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的执法人员到李沧区中心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信网了解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时,排污企业就需要提交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信网查询到了李沧区中心医院的排污许可证信息。根据公示,李沧区中心医院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和废水,分别执行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_ 596-2020和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_ 596-2020、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这三项标准。在公示的自行监测要求中,医院排放废水中的污染物均需要手工监测,其中既包含总汞、总镉等重金属,也包含肠道致病菌、粪大肠菌群以及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污染物,不同污染物的监测频次从1次/日到1次/半年不等。甲烷、臭氧浓度、氨(氨气)、硫化氢等废气污染物的手工监测频次均为1次/季。

但截至发稿,信网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均未查询到李沧区中心医院2021年度废水、废气的自行监测信息。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规定,对李沧区中心医院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1月17日下午,信网就此事致电李沧区中心医院,医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医院已经完成了相关整改工作,但关于此前存在的排污问题没有进行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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