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3月21日讯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

2022年1月28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由赵某某驾驶鲁BDK6508.通过滴滴网络预约平台将1名乘客从北江路送往康大豪生酒店,驾驶员赵某某承认自己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应予处罚。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作出如下决定: 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153条,当事人违法五次以上,符合:“特别严重,1.五次以上违法的;2.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造成严重后果的;3.暴力抗法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30000元罚款”。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信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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