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发布《丽江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指出,旅游者不遵守景区(点)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境或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相关组织和机构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
消息一出,引发社会热议。之前,安徽黄山景区、四川稻城亚丁景区等均开始设立“有偿救援”机制。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实施有偿救援的根本目的还是保障旅游者安全。
山岳型景区安全管理难度大
2019年10月28日,一名游客在游览途中私自进入玉龙雪山云杉坪原始森林被困;2020年6月29日,两名游客被困玉龙雪山腹地;2022年1月16日凌晨,一名游客在玉龙雪山蓝月谷西北方向5公里处迷路,情况十分危急……
“每年因不遵守景区(点)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旅游者陷入困境或危险状态后求救的事件有3到4起。”丽江玉龙雪山景区管委会副主任和继光说。玉龙雪山景区面积415平方公里,山峰连绵,地貌丰富,海拔落差悬殊,气候垂直差异巨大。景区面积太大,进入路径多,不可能实行封闭式管理,这也是众多山岳型景区管理的痛点所在。
据了解,目前玉龙雪山景区游览范围(甘海子、蓝月谷、冰川公园、云杉坪、牦牛坪)均有户外救援设施、安全警戒红外感应探头,也有巡逻队员进行安全巡逻。
周界报警系统为玉龙雪山景区建立了一道安全防护墙,而部署在景区游客聚集地的紧急救助报警柱,则为需要求助的游客提供了一条便捷的可视化应急报警通道。当紧急情况发生时,游客可按下“紧急求助”按钮一键联通景区游客中心,与游客中心实现可视化对讲,方便游客中心尽快复核确认现场情况、定位,联系景区相关部门对求助者予以远程支援或提供服务。
然而,景区景点中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往往安全保障设施不完善,甚至无安全保障设施。在和继光看来,《条例》的正式实施,要求“擅自进入的旅游者”承担一定的责任,能引导旅游者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在玉龙雪山景区,当旅游者不遵守景区(点)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境或危险状态时,此前都是由景区安全巡逻队、玉龙县消防大队、丽江蓝天救援队等及时救援,无偿服务。
据和继光介绍,玉龙雪山景区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设立了景区旅游安全综合救助金,依法依规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这部分救助金主要是用于景区内的一些突发情况,相对于情况复杂的户外救援,杯水车薪。
“玉龙雪山面积太大,游客一旦遇险,搜救范围大。而且,很多地方都是悬崖、暗冰,给救援带来很大困难。”云南蓝天救援总队助理任玉波说。
旅游者应为“任性”买单
此次丽江出台《条例》并非“有偿救援”首例。2018年7月1日,《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部建立有偿救援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据媒体报道,2019年,游客王某某未购票直接进入了黄山风景区未开发、未开放的朱砂峰区域后,因山势过于险要被困。紧急救援发生的费用为15227元,其中有偿救援费用3206元,由游客本人承担。费用核算方面,有偿救援费用包含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支出。
2021年6月,黄山市拟定了《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拟将有偿救援的施行范围从黄山景区扩大到全市山岳型景区,并细化了有偿救援的费用项目、审议流程及法律责任等。
近年来,随着户外探险运动兴起,“驴友”擅自进入禁区遇险的事件频发,给当地带来巨大安全风险和经济负担。2020年8月,两名驴友擅闯峨眉山后山未开发的原始森林区域探险被困,当地救援人员历时数天才成功将两人救出。因违反了《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擅自进入峨眉山景区未开放区域,两名驴友共承担了2万余元的搜救费用。
“《条例》的出台,是在《丽江市旅游管理办法》实施多年来的基础上,对很多独具丽江特色的做法、经验、制度总结提升出的法律规范,是对丽江旅游管理中突出的问题加以补充规定,是一种法律层面的细化和延伸,更加符合丽江实际,有利于丽江持续健康发展。”知名律师张起淮认为,从规范旅游管理的角度看,《条例》的出台,让法治的灯塔引航丽江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旅游者应当为“任性”买单。
“有偿救援”的出发点是保障安全
任玉波2014年在丽江加入蓝天救援队,参与过多次玉龙雪山户外救援。在他看来,“最怕的就是单兵作战的‘驴友’,自认为户外经验丰富,为了追求刺激,在装备不足、应急物资不足、专业知识匮乏的情况下贸然进山,不知道敬畏自然”。
“我们救援的费用都是队员AA制承担。”任玉波说,这也是队员加入蓝天救援队时认同的公益原则。“生命至上,我们希望可以为他人、为社会做点贡献。”蓝天救援队队员平时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每次发生险情时,当地以及周边地区的队员会依据个人情况参与救援。
在舆论对于有偿救援的呼声日益高涨的背景下,公众对于其是否合理、是否能够保障生命至上等问题的思考也在深入。
“我们参与救援不是为了报酬。”任玉波说,蓝天救援队队员经常冒着生命危险去救人,队员受伤也是经常的事情。
如果从纯粹的救援层面看,有偿救援违背了人道主义救援精神。对被困人员追究有偿救援费用更多是景区管理行为。
和继光认为,有偿救援应当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先救援后追偿原则、有偿救援与公共救援相结合原则、教育与警示相结合原则。张起淮认为,是否收取救援费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区分,比如,明知有风险并且是法律禁止进入的区域,但旅游者仍冒险闯入导致遇险,与遭遇意外灾难以及从事正常职业活动遭遇意外伤害,性质是不一样的。
《条例》的出台,是让有偿救援有法可依。张起淮建议,要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给有偿救援规定一些实施细则。比如,在哪种情况下,“野游”的旅游者必须赔偿多少金额;相关救助组织或者救助机构开出的“罚单”,必须要有详尽的财务支出账单作为依据;万一在“罚单”问题上,“野游”的旅游者与相关救助组织或者救助机构发生纠纷,应由哪个部门仲裁。实施细则一旦制定,必须照此办理,不许随意更改。最重要的是,“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是有偿救援的根本出发点。(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