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樊未晨)记者今天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对2018年9月教育部发布的《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印发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强调,任何学校、学生及家长以自愿原则参加竞赛活动,竞赛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严禁收取任何费用。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8年9月实施以来,教育部已连续3年公布通过审核的竞赛清单,取消学前教育阶段各类竞赛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竞赛,大幅削减竞赛数量,基本斩断竞赛与培训挂钩的利益链,但还存在违规举办清单外竞赛、收费或变相收费、评奖过程不规范、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竞赛亟须纳入管理等问题。《管理办法》结合“双减”政策最新要求,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调整优化竞赛评审认定流程,细化了竞赛组织要求。

《管理办法》由总则、申报条件、认定流程、组织要求、日常监管等部分组成。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要求举办单位在证书上标明“不作为依据”的声明字样。“要坚决避免因竞赛加剧不良竞争,进而增加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问题。”该负责人说。

《管理办法》强调,竞赛活动的组织举办要做到“8个不得”,一是坚持公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竞赛各项工作不得进行委托、授权;三是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四是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五是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六是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七是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八是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同时,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竞赛同步纳入规范管理,加大了违规竞赛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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