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纠纷案例探讨分析

中国北京a公司与美国纽约一家公司一直有业务来往,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越来越多地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商务活动。2000年6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北京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纽约*司发盘,出售400吨咖啡豆,每吨价格1800美元。该邮件还称,本发盘的有效期为一个星期。纽约时间6月1日上午,纽约*司职员在打开公司电脑后发现了北京公司的发盘,遂派业务员汤姆负责了解同类咖啡豆的市场情况。6月7日,纽约*司经过研究认为北京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汤姆发出接受通知。当时汤姆正在前往加拿大出差途中,因而汤姆至纽约时间当天晚上8时许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用自己携带的手提电脑给北京公司的另一个电子邮件信箱发出了接受发盘的电子邮件通知,并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北京公司发现纽约*司发来的邮件时是北京时间6月9日上午11时许,电脑显示的接收时间是北京时间6月8日上午8时22分。这时,北京公司知悉国际市场上咖啡豆的价格已经开始上涨,于是向纽约*司发出通知,将该批咖啡豆的价格提高至2000美元/吨。纽约*司回邮拒绝接受,要求北京公司按合同履行其交货义务。后北京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2300美元/吨的价格卖给了美国的另外一家公司。纽约*司遂向北京法院起诉,要求北京公司赔偿其损失;北京公司则辩称,其与纽约*司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纽约*司的索赔缺乏依据。

合同纠纷变成合同诈骗了怎么处理?

合同纠纷不一定是合同诈骗。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有着很多的相似且容易混淆的地方,但两者仍有明显的区别。在以后的实践中,我们首先应当从本质上去区分两者,把违法和犯罪区分开来,其次再从基本特征上去比较两者,分析行为人签定合同的目的、手段、欺骗程度、履约态度、处置财物的方式等。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实践中的案件是各不相同的,我们的法学理论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不能用死的理论来作为评判分析案件的永恒依据,我们必须不断发展我们的法学理论,进一步分析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相似相异之处,为司法活动提供更加准确的评判标准,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因此建议各位如果结合了各方面的因素仍然认为是属于合同诈骗,那么可以前往您住所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控告,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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