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转移的条件是怎样的
船舶抵押权转移的条件是:
1.船舶抵押权转移一定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2.抵押权的转让须与主债权的转让同时进行
相对于主债权来说,抵押权又是一种从权利。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予以转让,抵押权人也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被担保的债权。
3.抵押权与债权一同转让时,须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这也是各国立法通例。
二、
船舶抵押权的特点
船舶抵押权的特点:
1. 不可分性
船舶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该权利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可以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
2.物上代位性
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延伸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
3.特定性
所谓船舶抵押权的特定性,是指作为抵押物的船舶必须是特定的,同时作为抵押担保的债权也必须是特定的。
4.追及性
船舶抵押权的追及性,是指不论抵押船舶流转于何人之手,船舶抵押权人均有权追及该船舶并行使其权利。
5.公示性
船舶抵押的公示性是指船舶抵押权的享有和变更应当具有为公众所知的性质。
6.舶抵押权行使方式的限定性
关于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方式,各国存在很大的不同。
三、
船舶抵押权的消灭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船舶抵押权存在以下几种消灭的原因:
1.因担保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行使抵押权而消灭。
3.因抵押船舶经法定程序拍卖而消灭。
船舶抵押权的消灭,是指船舶抵押权不复存在。在民法理论中“抵押权的消灭有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之分,抵押权的相对消灭,是指抵押权相对于特定的抵押权人或特定债权而消灭,但抵押物的原抵押权仍然存在。”“抵押权的绝对消灭,则为特定抵押物上的某一抵押权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