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没能履行1100万捐赠承诺,中国矿业大学“90后”校友吴幽被母校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引发各方关注。


(资料图)

吴幽是中国矿业大学2008级校友,现为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在矿大读书时,吴幽就成功创办服装订制公司。2010年,他辍学做淘宝,创业3年营收2.8亿元。

据悉,2019年,中国矿业大学宣布其2008级校友吴幽捐赠1100万元,在当时,这是中国矿业大学成立后收到的最大单笔捐赠。

据介绍,吴幽计划捐赠的1100万元人民币,将用于在母校基金会设立高端人才计划基金、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海外实习基金、名人名师讲座基金和创新创业基金。

天眼查显示,2022年7月,双方赠与合同纠纷在徐州首次开庭。2023年1月,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00万余元。2月21日,吴幽被纳入失信名单,收到限制消费令。

吴幽最新回应

3月14日,吴幽在社交媒体出镜,致歉并回应此事。

吴幽称,自己对中国矿业大学具有很深的情感。在偶然中,他通过一名校友介绍,与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成员认识。

2019年6月1日,中国矿业大学110周年校庆纪念日。那时吴幽的业务发展势头良好,校方提出,希望他“给学校做一些支持和回馈”。

吴幽称,基金会方面最早提出,能否“搞一个10年5000万的捐赠”。但他觉得数额较大,又恰逢学校110周年校庆,便提出了捐款1100万元这个数字。

吴幽表示,自己曾询问过学校是否可以捐出价值1100万元的比特币,但校方表示无法接收,于是他决定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并于2019年4月与校方签署协议。

“后来我的比特币合约爆仓,亏损严重,数字资产几乎归零。同时,在做出捐赠决定后的几年中,实体及资本行业整体景气度下降,镜湖基金所投的股权项目出现了严重的流动性危机,无法退出。

特别是疫情这三年,镜湖基金的关键出资人也遇到了很多压力和困难。新一期基金的发起,也因为潜在出资人对疫情和市场大环境等方面的顾虑几近停止,镜湖资本业务艰难维系。我个人也陷入了巨大的困难。

在这个过程中我一直在与学校保持沟通,在2021年年中,我向学校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将我在镜湖基金管理人占有的46%收益权捐赠给学校。学校表示,无法或不愿意接收基金收益权,希望还是以人民币形式捐献,双方沟通陷入困境。

之后,中国矿业大学通过学校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对我发起了诉讼。尽管我现在的确遇到了巨大的困难,但在这里我向大家保证,我会坚定不移地履行我的责任,想尽办法把1100万的捐赠款落实到位。不辜负学校、校友、公众、家人、朋友们的期待。”

校方:无法向上级主管部门交代

据中国庭审公开网此前公开的庭审画面显示,庭审中还透露了双方签署的接受捐赠协议书的内容。

2019年4月10日,被告吴幽及原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签订了捐赠合同,被告自愿向校方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支持中国矿业大学教育事业发展。协议书提及,该捐赠是不可撤销的公益捐赠。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将捐赠款项转入原告指定的账户。

庭审画面

庭审中,原告律师称,被告吴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到来之后,在履行过程中不积极,多次沟通采取回避态度,学校无法就合同履行行为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交代。

原告代理律师同时表示,被告虽然遇到一定经济困难,但事实上具备履约能力。而吴幽则解释称:“自己手上有这些货(持有的项目、基金等),不代表自己有现金。”希望校方给自己时间慢慢“出货”,或是接受自己多次提出的基金收益转赠方案。

原告律师认为,吴幽的捐赠行为获得了中国矿业大学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学校对捐赠事迹进行宣传,吴幽获得了“中国矿业大学特别校务参事”的聘书。吴幽对此表示,其在与学校沟通捐赠事宜时,没有要求任何名誉。

原告律师在庭审中称,矿大对此提起诉讼,希望被告吴幽能够言而有信积极履约,防止以捐赠名义在获得公众好评后,反而消费了公众的信任,而破坏了社会风气。吴幽在庭审中说:“这件事情,给我和我家人造成了非常大的压力,我内心里是非常愧疚的。”

捐赠可以撤销吗?

据新京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表示,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情形,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另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胜利指出,若签订捐赠合同后想进行撤销,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公益事业捐赠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赠与,不得任意撤销。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但就吴幽这一个案来说,“走撤销的路径似乎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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