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的原告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公民不满18周岁或者患有精神病,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行政诉讼;
5、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起诉的,其近亲属可以根据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起诉。
二、行政诉讼的被告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