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月7日讯7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期。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1年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11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青岛大洋舰海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鳕鱼(抽样单编号SC21110000001536414)、市北区国增河蔬菜铺(国增河)经营的辣椒(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39849200)、市北区涵禾园果蔬店(田秀全)经营的豇豆(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33936053)、即墨市惠群万家商场(李建东)经营的芹菜(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33935190)、市南区瑞文英蔬菜店(刘文英)经营的茄子(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33935955)、市南区川二友客便利店(苗婷婷)经营的生姜(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39848755)、市南区真诚兴业超市(王晓蕾) 经营的上海青(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33936035)、胶州市绍学百货商店(王洪章)经营的豇豆(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33935469)、青岛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33936156)、胶州市吉娟果蔬经销处(宁吉娟)经营的芹菜(抽样单编号 SC2137000034110)和豇豆(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38210 )。现将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青岛大洋舰海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鳕鱼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9月8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大洋舰海产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大洋舰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5日生产烤鳕鱼22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主动启动召回程序,共召回不合格产品153袋,已自行销毁。青岛大洋舰海产品有限公司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3.00元;2.罚款500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1〕0405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大洋舰海产品有限公司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市北区国增河蔬菜铺( 国增河)经营的辣椒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1月12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北区国增河蔬菜铺(国增河)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市北区国增河蔬菜铺(国增河)于2021年10月14日购进辣椒30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市北区国增河蔬菜铺(国增河)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1〕0410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市北区国增河蔬菜铺( 国增河)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市北区涵禾园果蔬店(田秀全)经营的豇豆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0月22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北区涵禾园果蔬店(田秀全)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市北区涵禾园果蔬店(田秀全)于2021年9月23日购进豇豆16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市北区涵禾园果蔬店(田秀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1〕0409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市北区涵禾园果蔬店(田秀全)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即墨市惠群万家商场(李建东)经营的芹菜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0月2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即墨市惠群万家商场(李建东)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即墨市惠群万家商场(李建东)于2021年9月9日购进芹菜48.5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即墨市惠群万家商场(李建东)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1〕0409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即墨市惠群万家商场(李建东)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市南区瑞文英蔬菜店(刘文英)经营的茄子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0月26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南区瑞文英蔬菜店(刘文英)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市南区瑞文英蔬菜店(刘文英)于2021年9月22日购进茄子31.5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市南区瑞文英蔬菜店(刘文英)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1〕0410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市南区瑞文英蔬菜店(刘文英)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市南区川二友客便利店(苗婷婷)经营的生姜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1月9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南区川二友客便利店(苗婷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市南区川二友客便利店(苗婷婷)于2021年10月9日购进生姜6.2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市南区川二友客便利店(苗婷婷)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1〕041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市南区川二友客便利店(苗婷婷)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市南区真诚兴业超市(王晓蕾)经营的上海青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0月13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南区真诚兴业超市(王晓蕾)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市南区真诚兴业超市(王晓蕾)于2021年9月22日购进上海青10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市南区真诚兴业超市(王晓蕾)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1〕0408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市南区真诚兴业超市(王晓蕾)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胶州市绍学百货商店(王洪章)经营的豇豆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0月19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胶州市绍学百货商店(王洪章)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胶州市绍学百货商店(王洪章)于2021年9月14日购进豇豆15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胶州市绍学百货商店(王洪章)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1〕0408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胶州市绍学百货商店(王洪章)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青岛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0月22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购进韭菜20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青岛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1〕0409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胶州市吉娟果蔬经销处(宁吉娟)经营的芹菜、豇豆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9月30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胶州市吉娟果蔬经销处(宁吉娟)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胶州市吉娟果蔬经销处(宁吉娟)于2021年8月19日购进芹菜25斤,20

21年8月18日购进豇豆21.6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胶州市吉娟果蔬经销处(宁吉娟)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1〕0405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胶州市吉娟果蔬经销处(宁吉娟)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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