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仲裁制度摆脱行政色彩,不是行政仲裁,而是民间仲裁。仲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也不附属于行政机关,而是一种社会服务组织。尽管仲裁机构离开政府扶持就建立不起来,但建立起来以后它并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
仲裁法1994年颁布至今,已经10年。10年以来,173个仲裁委员会依法相继建立,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实践证明,仲裁法确立的仲裁制度确实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经济纠纷的现代化的非诉讼制度。我们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是因为它具有四个明显特点:
一是它摆脱了行政色彩。过去我们就有仲裁制度,但那是“官办”的,属于行政职能,我们称之为行政仲裁。仲裁法吸收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体现改革精神,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了新的民间仲裁制度。依法成立的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附属于行政机关,而是一种社会服务组织。新的仲裁制度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产物,又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新的仲裁制度建立之日起,我国就有了两个解决经济纠纷的主渠道,一个是民事诉讼,一个是仲裁。
二是它没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尽管仲裁委员会离开政府扶持就建立不起来,但它建立起来以后并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它没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符合统一市场的内在要求,又有利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三是它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从仲裁渠道的选定到仲裁员的选择,都由当事人决定。
四是它省时省事省钱,快捷便民,有利于降低解决经济纠纷的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终止。本法施行前设立的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终止。
二、什么是行政仲裁呢?
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与行政合同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三、哪些行政机关属于行政仲裁机关呢?
在我国仲裁机关有以下类别:
1、商事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是社会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属于行政机关归人社局管理。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属于行政机关归农业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