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败诉申请再审是否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败诉申请再审不能停止执行。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行政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而行政判决生效后,就要执行判决书。所以申请再审不能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二、
行政诉讼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怎么办
行政诉讼再审申请被驳回的解决途径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三、
什么情况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可以提起再审程序的情形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6.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7.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8.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