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的《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原则和工作机制进行了明确,建立了保护责任人制度,规范了相关保护措施,建立健全了传承弘扬长效机制等。
“《规定》的亮点之一,是将红岩精神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还对开展红色宣传教育活动的特定时间节点作出规定,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在‘11·27’烈士殉难日组织开展红色宣传教育活动。”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藜说,《规定》解决了部分非文物的红色资源无法可依的情况,推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
因红色资源概念广泛,《规定》明确,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中涉及的文物、革命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已有规定的,首先适用其原有规定。“这意味着,暂时不属于文物范畴但又有保护价值的,例如展现三线建设、三峡移民、脱贫攻坚、抗击疫情等时期的红色资源的保护,都有法可依了。”黎藜表示。
《规定》还着眼解决以往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方式、保护责任人的责任和权利、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指导服务等职能。
其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传承、烈士褒扬等事项的协调、管理、宣传、指导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以及传统风貌建筑中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规划的管理工作;档案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红色资源中档案的保护、利用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签订保护协议、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建立健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多元投入机制。对于欠缺保护能力的红色资源所有人或使用人,市、区县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购买、置换、租赁、补偿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变更红色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重新确定保护责任人。(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