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期财经讯,4月19日,金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JintaiEnergyHoldingsLimited,简称“金泰能源”,02728.HK)将于5月5日下午3时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审议表决可换股票据的建议修订议案。
(相关资料图)
具体内容如下:
可换股票据的建议修订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的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及新认购方订立第三份补充契据。根据第三份补充契据,订约方有条件同意:
(a)直至2022年7月18日所有应计未付利息合共12,337,857.56港元与可换股、票据原有本金额(即110,952,907港元)合并计算,合共123,290,764.56港元,视为新未偿还本金额;
(b)自2022年7月19日起,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0(8.00%)累计;
(c)延长到期日至2025年7月17日(或倘该日并非营业日,则为其后第一个营业日),并将换股期之结束时间延长至经延长到期日下午四时正(香港特区时间);及
(d)利息付款日期将为2025年7月17日(或倘该日并非营业日,则为其后第一个营业日)
(统称「建议修订」)。
除上述者外,交易文件之其他条款维持不变。
先决条件
建议修订须待以下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
(a)就第三份补充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遵守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之所有规定或联交所及证监会之其他规定;
(b)董事会已通过所有必要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括)第三份补充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c)本公司已就签立第三份补充契据及╱或本公司履行其项下责任向任何政府或监管机关或任何其他人士取得一切所需批准及同意(包括股东批准),包括联交所授出的上市批准及修订可换股票据条款的批准及向任何政府或监管机关完成一切所需存档;
(d)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已于新认购方行使换股权后批准(不论是无条件或受本公司或新认购方不反对之条件所规限)文据(经第三份补充契据补充)项下之换股股份上市及买卖;及
(e)新认购方已就签立第三份补充契据取得所有批准。
倘先决条件未能于2023年6月30日或之前或本公司与新认购方可能书面协定之有关其他日期达成,第三份补充契据将告失效及无效,而订约方将获解除于第三份补充契据项下之所有责任,惟任何先前违反第三份补充契据之责任者除外。在此情况下,新认购方可要求本公司即时赎回可换股票据下未偿还本金及利息。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条件(b)及(e)经已达成。
未偿还金额
紧接签立第三份补充契据前,可换股票据本金额为110,952,907港元。根据第三份补充契据,直至2022年7月18日所有应计未付利息合共12,337,857.56港元与可换股票据本金额合并计算,视为本金之一部分。因此,第三份补充契据生效后可换股票据项下未偿还本金总额为123,290,764.56港元。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未偿还利息为7,397,445.87港元。
换股价
换股价仍为每股0.134港元。换股价较:
(a)股份于第三份补充契据日期收市价每股0.077港元溢价约74.0%;及
(b)股份于紧接第三份补充契据日期前最后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0.0784港元溢价约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