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给市民生活带来哪些变化?哪些女职工可以享受增加的80天产假?哪些男职工可以享受20天护理假?12月6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市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此前,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今年11月25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都适用规定,与女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地无关

修改前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80日”。也就是说,重庆增加的产假天数由之前的30天延长到了80天。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有关负责人解读,《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因此,这里的“女职工”指的就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都适用这条规定,与女职工本人的户籍所在地没有关系”。

仍然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休假期间的女职工,增加80天产假

享受增加80天产假的时间节点方面,经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等单位共同研究认为,决定新增加的产假是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新增的,时间节点不应该仅以生育时间为标准,还应该以国家规定的产假的假期为标准。这样理解既符合立法原意,也有利于在合法范围内让最多女职工享受到新增的产假。

因此,11月25日(含25日)决定生效当日,仍然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休假期间的女职工可以增加80天产假。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照这条规定,结合对时间节点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以自行计算。

尚处于护理假休假期间的男职工也可享受20天护理假

修改前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15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修改后的《条例》将男方护理假期限延长至20天。

需要注意的是,产假、护理假的假期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

修改后的《条例》自2021年11月25日施行,即:从11月25日起(含25日当天),尚处于护理假休假期间的男职工可以享受护理假20天;在11月25日前已经休完护理假的男职工,按照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依法领养子女的夫妻,同样可以享受育儿假

修改前的《条例》已有关于育儿假的规定,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育儿假”。

这意味着,男方也可以享受育儿假了。

“要注意,这两种育儿假是由生育家庭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享受,不能同时享受。”市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育儿假不受行业限制,只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作的职工均可以依法享受。

选择休至子女一周岁止的育儿假,需经单位批准,夫妻任意一方都可以享受,但不能双方同时享受,女方从产假、男方从护理假期满后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休至子女一周岁生日止。

选择休夫妻双方每年各累计5至10天育儿假的,同样需经单位批准,且在子女年满六周岁前享受。

依法领养子女的夫妻,只要其养子女年龄未满六周岁,同样可以依法享受育儿假。

取消再生育审批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本市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这意味着,从2021年11月25日起,我市取消再生育审批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主要目的是加强人口监测,提高优生优育服务,发挥登记信息引导作用,动态掌握群众的生育状况以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

群众在子女出生前应进行生育登记(含再生育登记),因特殊情况子女出生前未进行登记的,应在小孩出生后及时补办登记。

目前共有线上网络登记、线下现场登记、委托代办3种登记方式。线上登记可通过重庆市政务一体化平台“渝快办”办理。线下现场登记需要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理。当事人如果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颜若雯 廖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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