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近日,公司单方面决定将我的岗位由原来的经理岗位变更为普通的管理员岗位,并且将工资由每月8000元降低为每月6000元。

请问:我有权拒绝公司的调岗降薪行为吗?若我拒绝调岗降薪,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对您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按照该规定,公司需要与您协商一致才能变更。若公司未与您协商一致单方调岗降薪,您有权拒绝。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若您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又不符合第四十条的情形,公司仅因您拒绝调岗降薪解除您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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